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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高华[意 HC001]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3 号 1 号楼 3 层,邮编:100164

     电话:(010) 53659780 传真:(010) 53659780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华[意HC001]号

致: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马杰、董成良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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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1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11日9:15至2021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301,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310%。公司部分
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751,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2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
表公司股份38,716,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80%。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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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激励对象王蔚先生参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
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 1 至议案 4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
象的股东以及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所 有 议 案 征 集 投 票 权 。 公 司 已 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
号:2021-051),详细说明了有关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
容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59,857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7%。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5,623,691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激励对象王蔚先生参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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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59,857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7%。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5,623,691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59,857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7%。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5,623,691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59,857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7%。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35,623,691股,反对3,084,417股,弃权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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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   杰                              董成良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