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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11-20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 东网           公告编号:2020-08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 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0]6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住所:广
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彭敏,女,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网络董事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
区桂林市灵川县。
    张群,男,1979 年 10 月出生,东方网络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如
皋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
诉讼 9 起,涉诉金额合计 13,910.99 万元。其中,2019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络
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 5 起诉讼案件,
涉诉金额合计 10,236.70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第 11.1.5 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
的标准,而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
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
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彭敏在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
中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其未组织
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
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 年 6 月 18 日起担任
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
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
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
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