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在 审议相关议案内容后,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文江先生、高永坚先生、庞泰松先生、谭骅先生、 徐德银先生、李克福先生、陈国军先生提交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议案。 独立董事:石本仁、张华、徐印州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