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24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5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6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 12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9,776,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61,191,294 股的 23.6178%。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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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179,745,3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3.61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1%。其中,参加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公司监事及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
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76,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具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书面声明的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76,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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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项承诺的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76,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郭钟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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