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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04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 下午 15:00-5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 12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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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06,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61,191,294 股的 24.3837%。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185,379,8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4.353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98%。其中,参加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98%。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40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205,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40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205,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40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205,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第2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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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3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对 208,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52%;反对 20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4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 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40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205,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597,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31%;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杨文江先

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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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8131%;反对 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31%;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185,597,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 2/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597,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31%;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其他情况

                                                                  第4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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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

职报告》全文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罗艾、郭钟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3 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