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8-27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
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未直接或
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关于转让亏损子公司股权事项的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经过了董事会的充分讨论,符合公司轻资产的发展思路,
有利于公司资源进一步集中。
2、因北京青年处于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客观、公允,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避免了北京青年今后继续亏损拖累
公司业绩的可能。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石本仁、张华、徐印州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