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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关于光电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19-05-06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9-035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电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代码:002179,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债券代码:128047,债券简称:光电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40.26 元/股

    转股时间: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1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1,3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130,0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3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592 号”文同意,公司 13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光电转债”,债券代

码“128047”。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2018 年 11 月 9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即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1,300.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13 亿元;

    (三)票面金额:100 元/张;

    (四)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五)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六)转股期限: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40.26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

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光电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中航

光电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

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




                                    2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股票的可转债余额,公

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 0.01 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

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

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深交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期间不影响转股。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

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

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

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3
    “光电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

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和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40.26 元/

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最新转股价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电转债的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

最新转股价格仍为 40.26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4
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5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

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本次可转债票面面

值的 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 日 中 至 少 有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 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

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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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

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

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




                                  7
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

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光电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 2018 年 11 月 1 日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3011079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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