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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0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备考
审阅报告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
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政策障碍。
    基于上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
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