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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本次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选举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
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同意提名汪国有先生、肖永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待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审议。

    二、   关于独立董事年度基础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我们同意
汪国有先生、肖永平先生在任职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期间的津贴薪酬标准,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