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21-111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龙岗 区南湾街道李朗路 3 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 1 栋 1 楼 0116 会议室。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6 月 9 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 3 号怡亚通供应链整 合物流中心 1 栋 1 楼 0116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 人,代表股 东 1 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166,710,0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94,495,764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8.584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561,205,78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43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42,06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4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560,882,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24%;反对 197,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51%;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24%。 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市大鸿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55,175,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9254%;反对 5,904,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0522%;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24%。 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鑫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通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55,173,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9251%;反对 5,91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0540%;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09%。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市怡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555,175,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9254%;反对 5,913,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0537%;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09%。 5、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55,175,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9254%;反对 5,913,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0537%;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09%。 6、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 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0,882,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24%;反对 205,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66%;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09%。 7、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桂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0,882,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24%;反对 205,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66%;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31%;反对 205,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9%;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0%。 8、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东莞港 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0,880,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21%;反对 205,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66%;弃权 1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6,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00%;反对 205,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9%;弃权 119,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61%。 9、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唐山文旅投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唐山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0,889,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36%;反对 314,5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561%;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25,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606%;反对 314,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06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10、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港区支行申请借款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0,880,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421%;反对 325,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6,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00%;反对 32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