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7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2年7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2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7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22年7月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了《深圳市 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 3 事长陈伟民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710,01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3015%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 络 投 票的 股 东 共58名 , 代表 有 表决 权 股份399,431,120 股 ,占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 15.380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77,41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27%。 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1,141,13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81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5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怡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融资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1,068,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93%;反对10,071,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70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梅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9,580,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6%;反对1,5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1%;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金元子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 成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1,064,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87%;反对10,074,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71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 成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1,064,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87%;反对10,074,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71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 《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7 同意509,576,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0%;反对1,5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3,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98%;反对1,5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65%;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 《关于公司参股公司唐山文旅投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9,576,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0%;反对1,5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3,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98%;反对1,5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65%;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 7. 《关于公司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10,133,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1,00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8%;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69,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12%;反对1,0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2%;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7,319,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2%;反对3,820,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5%;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5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820%;反对3,82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44%;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9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林青松 _____________ 李 炜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