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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3-1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49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收到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和“(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二份《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福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分别为
“(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和“(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的《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二份《传票》的内容均为: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到深圳福田
法院审判大楼就案号分别为“(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和“(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开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


    原告: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耀飞;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所: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
东升路 36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溢价回购款人民币 300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2 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溢价回购款之日止,以人民币 300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为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损失人民币 7.7 万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5 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2017 年 5 月 31 日,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与
原告签署了编号为 GTBL-ZMYD-201705 的《国投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
合同》)及配套文件,约定中麦移动向原告申请商业保理融资,融资额度为 3000
万元,融资期限为 12 个月,自首笔融资款项发放之日起算。《保理合同》约定中
麦移动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中麦移动对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麦控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享有的全部应收账
款债权;同时,《保理合同》亦就应收账款债权溢价回购的情形、回购的期限、
回购金额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为担保中麦移动于《保理合同》及相关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之履行,2017
年 5 月 31 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 GTBL-ZMYD-201705 保字第 4 号《保证合
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对中麦移动于《保理合同》及相关协议
项下所负全部义务之履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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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证合同》第三条之规定,保证范围为中麦移动于《保理合同》及相
关协议项下所负的应收账款溢价回购金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
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
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和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


    (3)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中麦移动共同向中麦控股送达了《应收账款债
权转让通知书》,将有关债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中麦控股,并通知中麦控股于
其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将上述应收账款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麦控股收到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在《收讫函》上签章,并
与中麦移动、原告分别签署了《三方协议》及《承诺函》,确认并同意上述通知
的全部内容,且承诺按上述通知的要求支付款项。


    (4)2017 年 5 月 31 日,原告按照《保理合同》之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中
麦移动支付了保理融资人民币 3000 万元,中麦移动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


    (5)根据《保理合同》之约定,中麦移动应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向原告溢价
回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支付溢价回购款;但截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中
麦移动仍未进行溢价回购,支付相应的溢价回购款;同时,根据《保理合同》之
约定,中麦移动应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溢价回购款人民币 90
万元、向原告支付第二笔保理手续费人民币 90 万元,但中麦移动一直未支付上
述款项,直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中麦移动方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根据《保
理合同》第 35 条第 4 项之规定,如中麦移动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拒绝支付本合
同或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或者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
的,均构成根本违约,中麦移动逾期支付溢价回购款等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
违约。


    (6)鉴于中麦移动违约,2017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根据《保理合同》第 36
条、47 条之规定向中麦移动送达了《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暨解除国投
保理业务合同通知》,宣布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中麦移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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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中麦移动并未履行应收账款债权溢价回购义务,被告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被告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案号:(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琦;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所: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
东升路 36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90.804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逾期款项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具体为:
    ○1 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滞纳金=货款(2000 万元)×
0.05%/日×61 天=61 万元;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滞纳金=货款(19,818,626.70
元)×0.05%/日×5 天=49,546.57 元;
    ○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滞纳金=货款(人民币
14,908,040.00 元)×0.05%/日×天数(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为人民币
313,068.84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损失人民币 40,270.1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8 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全部款项总额以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


事实与理由: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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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 年 3 月 11 日,原告应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原名:中麦通信网
络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 6 日,中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中麦
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的申请,为中麦移动于中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科技”)之间开展供应链服务。


   当日,三方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签订了编号为 GSC-ZMTX-ZMKJ-201703
的《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中麦移动
委托原告将协议约定的货物代理销售给中麦科技,供应链融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在最高额内中麦移动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合同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综合服务费率 24%/年,计算公式:服务费=《采购合同》
约定总价款×24%/年÷360 天×融资期限;《采购合同》价款及具体货物清单、
数量和单价由《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确认;中麦科技应在原告支付货款之日起
18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综合服务费由中
麦科技承担。中麦科技应在自原告向中麦移动支付采购货款后当天,以银行转账
方式向原告支付综合服务费率 6%的服务费;剩余未结算的服务费,中麦科技应
在自原告向中麦移动支付采购货款的次月起每月 10 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
支付综合服务费率 1.2%的服务费,并在 5 个月内支付完毕;中麦科技应将《购
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在原告向中麦移动支付货款之日起 180 日内支付给原告。若
原告到期未收到中麦科技应支付的货款或收取的货款不足以抵偿原告已支付的
货款、服务费及其他应由中麦科技承担的费用的,中麦移动应在收到原告书面通
知后当日内将相应款项或差额支付给原告;如中麦移动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 0.05%/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且原告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麦移动承担,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中麦移动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中麦科
技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按逾期支付货款的 0.05%/日的标
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且原告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麦科技承
担,逾期付款超过 5 日的,原告有权直接要求中麦移动支付中麦科技未付货款款
项,并要求中麦移动按逾期支付货款的 0.05%/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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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担保中麦移动、中麦科技于《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协
议 项 下 义 务 之 履 行 , 2017 年 3 月 11 日 , 被 告 与 原 告 签 署 了 编 号 为
GSC-ZMTX-ZMKJ-201703-保字第 3 号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
定被告对中麦科技、中麦移动于《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
下所负全部债务之履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保证合同》第三条之规定,保证范围为中麦移动、中麦科技于《国投
供应链服务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所负的货款、服务费、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鉴定费、拍
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根据《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之约定,原告与中麦移动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签订了编号为 GSC-ZMTX -201703-C01 的《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中麦移动委
托原告将货物销售给指定的中麦科技,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货物。同日,
根 据 中 麦 移 动 的 委 托 , 原 告 与 中 麦 移 动 签 订 了 合 同 号 为
GSC-ZMTX-201703-C01-P01 的《采购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上述合同
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中麦移动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2017 年 3 月 13 日 , 原 告 与 中 麦 科 技 签 订 了 合 同 号 为 GSC-ZMTX
-201703-C01-S01 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010 万元,并依照约定由
中麦移动直接将货物发给中麦科技,中麦移动、中麦科技和原告签订《收发货确
认单》确认收发货。


   (4)根据《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之约定,《国投供应
链服务协议》期限自 2017 年 3 月 11 日(实际支付货款日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
起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服务周期自原告向中麦移动指
定供应商付款之日起 180 天内,即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根据《国投供应链服
务协议》第六条和《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第六条的约定,自原告向中麦移动支
付货款之日起 180 天内,中麦科技应支付《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给原告,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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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到期未收到被中麦科技应支付的货款或收取的货款不足以抵偿原告已支付的
货款、服务费及其他应由中麦科技承担的费用,中麦移动应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
当日内将相应款项或差额支付给原告。


   (5)中麦移动、中麦科技应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前向原告足额支付全部货款,
但截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中麦移动和中麦科技仅共计支付货款人民币
5,091,960 元,仍有货款人民币 14,908,040 元未予支付,中麦移动、中麦科技
逾期未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6)2017 年 12 月 14 日,原告通知中麦移动、中麦科技单方提前解除《国投
供应链服务协议》,并要求中麦移动、中麦科技支付未付的货款、滞纳金等款项。
但截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中麦移动和中麦科技仍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担保义务。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法院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必须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要求公司在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因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的人民币账户,
于 2018 年 2 月 6 日,被深圳福田法院冻结人民币 46,727,925.51 元;公司在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基本户)的人民币账户,于 2018 年 2 月
6 日,被深圳福田法院冻结人民币 46,727,925.51 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民
事裁定书》,公司依据从相关银行取得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和(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在《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2)
中,已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2、公司对深圳福田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编号:GSC-ZMTX-ZMKJ-201703-
保字第 3 号)复印件、《保证合同》(编号:GTBL-ZMYD-201705 保字第 4 号,未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
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上述二份《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
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保证合同》(编号:
GSC-ZMTX-ZMKJ-201703-保字第 3 号)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17 年度业绩快报》中,已将该笔或有
诉讼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6,727,925.51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担
保损失”。因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可能产生
的其他费用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
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