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3-2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5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收到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
0305 民初 5669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
粤 0305 民初 5669 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
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到庭,就案号为“(2018)粤
0305 民初 5669 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5 栋 C 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康
被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世奥大厦 A 座 1702 室(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 年 3 月 12 日出生
被告五: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
款本金 2060 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
利息人民币 283,250 元(以年利率 9.9%,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以上两项
诉讼请求总计 20,883,25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投资、融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并拥有合法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资格。被告一出于补充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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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通过其管理的“康盛系列聚合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产品募集资
金。经双方协商一致,2017 年 7 月 17 日,双方与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协议
号:2017 委贷深分 51 号)。协议约定,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一发放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借款期间固定利率年化 9.9%,借
款期间以季度结息,每季度末 21 号为付息日,如被告一在借款期间未偿还本金
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利提前宣告债权到期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订后,根据资金的募集情况,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8 月 8 日向
被告一的账户支付借款 1360 万元、700 万元,最终向被告一实际借款 2060 万元
人民币。
为保证本次借款协议的履行,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三、四,及当时由被告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二持股的被告五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与原告签署
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四被告对基于本次借款而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
责任,保证期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后,自 2017 年 11 月起至原告起诉时,各地均发生针
对五被告的大额借贷诉讼,经原告了解,五被告的经营、财产状况早已出现问题,
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遭到诉讼。有鉴于此,原告立即要求被告向原告说明情况,
被告却表示已无力偿还债务并拒绝与原告沟通。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二、三、四、五之间的担
保关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一怠于履行偿还义务,
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被告二、三、四、五有义务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特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
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南
山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8)粤 0305 民初 5669 号。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
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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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南山法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深圳南山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编号:GSY-QH-2017-065-01)复印
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
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
《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本公
司届时将请求对该《保证合同》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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