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3-2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5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到深圳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
粤 0391 民初 437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
“(2018)粤 0391 民初 437 号”的《传票》二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答辩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要求公司就案号为“(2018)粤 0391 民初 437 号”的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6 月 4 日进行庭前会议、2018 年 6 月 11 日开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一
号 1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645913J
法定代表人:何立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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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 年 3 月 12 日出生
被告五: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
道 555 号 世 奥 大 厦 A 座 1702 室 ( 第 17 层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01000814548712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人民币 62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7 年第四个自然季度,应当支付的标的股权收
益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 10.7943 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30.7943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 630.7943 万元×0.0005=3153.97 元/日)】,从起诉之
日起至逾期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委托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担保费);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
带担保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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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8 月 29 日,原告作为“恒鼎资产-鼎尚 1 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
方,与被告一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各一份,
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五在股东会决议中,
承诺对被告一到期回购 20%股权收益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向
被告一支付首期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共计 620 万元。
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 4 条 2、3 款的约定,被告一应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向原告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 10.7943 万元,但截至
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支付。
2017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从上市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公告(即被告
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处获知,被告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联(即被告一、
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三王献蜀),且原告又从其它多渠道获知消息,被告
三名下股权、房产等因涉其它案件已被多轮查封。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
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二项之约定,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一存在严重
不利于转让方资本及财产安全的状况,以及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发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据此,原告于 2018 年 2 月 25 日向被告一,被告三发出《关于强制提前回购
股权收益权的函》,要求原告一提前回购原告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并支付股
权收益权回购本金 620 万元、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 10.7943 万元,函件发出后
被被告一、被告三拒收。
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二项的约定,被告一发生
上述第三方债务未能按时、足额清偿,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的情况,均应视
为足以影响转让方履行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情形,属于被告一违约。那么,
根据第二款 C 项约定,被告一应当按未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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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根据原告与被告二、三、四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
对被告一《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被告
五在股东会决议中,对被告一到期回购 20%股权收益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
承诺。故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应对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本
金、溢价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合同权益所支出的律
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
此,原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使原
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麦控股有
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 0391 民初 437 号。
1、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公司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提交答辩状。
2、公司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
提供书面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
《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
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
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印章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比
对,初步判断《保证合同》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该
《保证合同》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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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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