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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8-05-0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8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之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
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9)、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了《关
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70),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
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13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作为
本案唯一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善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嘉善县人民法院审
理。


       深圳福田法院经审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中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争议
的解决方式为,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7年3月11日原告(甲方,债权人)
与被告(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在第十三条中约定,凡因履行本
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
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原告提交了东海国际中心(一期)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物业管理费的
客户回单、租金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以证明其公司经营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B-1301A1。


    深圳福田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为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福田法院管辖区
域内,故深圳福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
不能成立,深圳福田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深圳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