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一)2018-05-16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获知公司
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巴士科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区法院”) 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 0105 民初
5898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巴士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到北京朝阳区法院就案号(2018)
京 0105 民初 5898 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 本案基本情况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一: 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0NR21
法定代表人:徐庆德;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 4 号楼 103
室-27(集中办公区)
原告二:李章旺,男,1976 年 6 月 10 日出生。
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4979016R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实
际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2 号 16 层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13,365,849 元及利息 1,170,680 元(利
息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续利息按照 6.525%/年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直
至 被 告完全足额偿付全部 收入分成款本息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
14,536,52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8 月 1 日原告一(“乙方”)与被告一(“甲方”)签署《直播协议》,
被告一开设经营直播互联网演艺平台即“LIVE 直播”,乙方对该直播平台进行对
外推广,通过举办线上活动与节目策划带动管辖范围内的人气、活跃度和收入,
乙方有权据此与甲方进行收入分成结算。
上述协议签署后,在 2016 年 8 月、9 月、10 月、12 月、2017 年 1 月等网络
直播活动中已经达到既定标准的情况,被告一迟迟未能向原告一支付分成款项。
2017 年 5 月 5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被告一的关联企业被告二向原告一的
实际控制人原告二出具《确认函》与《承诺函》,确认被告所欠原告款项及其金
额的事实,并同意在限定期限内偿还支付,但均未实际完整履行。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一仍尚有直播收入分成款本金人民币
13,365,849 元未向原告结算支付。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一)》主要内容
请求事项:
对于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章旺诉巴士科
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0105民初5898号】增加
如下诉讼请求:
(3)判令被申请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含保费)人民币
145,365.30元及利息(利息自申请人/原告支付之日即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
(4)判令被申请人(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
申请人/原告支付之日即2018年1月25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
申请人/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12 日,申请人(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章旺依
法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申请人(被告)巴士科技、中麦控股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分成款;同时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其相关财产。
同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予以受理【(2018)京 0105 民初 5898 号】。
2018 年 1 月 23 日,申请人(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章旺为
依法提供相应担保,与投资担保公司签署《协议书》;并于次日即 2018 年 1 月
24 日由案外人代为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含保费)人民币 145,365.30 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申请人(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章旺依
法向北京朝阳区法院缴纳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上述两项费用均系申请人(原告)为追偿网络直播分成款而产生的必须的诉
讼成本。其中:
第一,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申
请保全措施而产生的申请费即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属于诉讼费的范畴。
第二,(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申请人(原告)提供诉讼担保的方式合法且必须;(2)同时根据原告证
据一《“LIVE”直播公会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赔偿造成的损失”,该等诉讼成本均为被告违约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3)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既有司法判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被告
承担”的裁判意见,诉讼保全担保费(含保费)人民币 145,365.30 元应由被告
承担。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
第 232 条的规定,特向北京朝阳区法院增加该等诉讼请求。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北京朝阳区法院提供的《“LIVE”直播公会协议》复印件进行核
查,确认该份与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LIVE”直播公会协议》在
巴士科技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
2、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 2016 年度与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发生
过业务往来。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