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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6-01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签发的案号为(2018)粤 03 民
初 552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粤 03 民
初 552 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文件。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到深圳中院就案号(2018)粤 03 民初
552 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 本案基本情况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 100 号金叶现代之窗 5 楼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世奥大厦 A 座 1702 室
(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       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      女,汉族,1972 年 3 月 12 日出生
    被告五: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 13.643333 万元,借款期满后利息以人民币 5000 万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2%的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
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共 72 天)为人民币 120 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 5000 万元为本金,
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日止,暂计
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共 72 天)为人民币 360 万元,扣除被告已付违约金后暂计
为人民币 308 万元;
    [上述第(1)、第(2)项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5441.643333 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下
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决被告五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
求项下的金额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
借字第011号,下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金
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被告一经营性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为担保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合同义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
别与原告签署了三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保字第011-1号、2017年保
字第011-2号以及2017年保字第011-3号,下合称“《保证合同》”)。按照《保证
合同》有关约定,如果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足额发放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按约履行了
《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第1.3条、第6.1条约定,自2017
年5月31日起,被告一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21日;借
款利率为年利率12%,折算成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按日计息。借款期限届满之
日(即2017年12月1日),被告一应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发放后,被告一通过转账或被告二代付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直
至2017年12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一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
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一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
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和借款期内剩余利息,要求被告一继续支付利息,并按被告
一每日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收取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并且采取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因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原告现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保
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一应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为保证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合同义务,被告一于2017年5月30日与
原告签订了《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质字第011号,下称“《质
押合同》”。根据《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所持有的、付款人为被告五的17
张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质押。该等17张商业承兑汇票已由被告一背书转让给原
告,并且已经到期。因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嘉善
县支行要求处置该等质押商业承兑汇票,但却被告知,因商承印鉴不符,该等17
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由于被告五为17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原告在有
权处置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五向原告支付17张商业承兑汇
票项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因《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管辖法
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又鉴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
知》第二条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告现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
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2、《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8 年 5 月 28 日深圳中院签发《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中院已受理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
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552 号。通知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提交答辩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深圳中院寄来的证据文件中包括被告一背书给原告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复
印件,经向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公司从未向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开具过其中任
何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且上述承兑汇票上所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系伪
造。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无需对上述承兑汇票承担任何兑付责任,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无影响。


       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
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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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