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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子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6-06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0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18 年 6 月 5 日获知公司
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巴士科技”)收到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区法院”) 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 0109 民初
11804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巴士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到上海虹口区法院就案号(2018)
沪 0109 民初 11804 号“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证据交换。


    二、 本案基本情况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虹口区嘉兴路 267 号 1 楼 A 区;法定代表人:王靖


    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北京千千方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 365 号二层 A859;法定代表人:方立松
    被告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周鑫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宣传推广服务费人民币 15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50 万元;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
     (4) 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一的概况


    原告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是国内知名的女子偶像团体 SNH48 运营公司。
    被告一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被
告三。
    被告一拥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运营名称为“巴士在线”的网站及名称为“LIVE 直播”的视频直播社交平台。


    2、签约经过


    2017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一就参与赞助原告第四届 SNH48 总选演唱会、原
告公演直播在被告一平台开放及原告部分成员在被告一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达成
合作协议。
    双方对合作期限、合作事项、合作费用、违约责任、争议管辖均达成一致意
见。双方还同意该合同由被告一的代理方即被告二与原告签订。
    系争合同的草拟、细节商定、定稿、文本快递的工作,均是由原告工作人员
徐维佳和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完成。


    3、履约情况


    2017 年 6 月 1 日,系争合同《SNH48 第四届总选举冠名协议》正式签订。合
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举行了第四届 SNH48 总选演唱会,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
合同义务。
    演唱会结束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名为《LIVE 直播总选权益》的结案报
告,认可了原告已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
    但原告至今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宣传推广服务费。


    4、主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
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二订立合同时,就
已知晓被告一为实际赞助商,被告二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中只是一个代理商,合同
的相对义务应由原告与被告一负担。现原告已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却未收到合同
款项,作为合同实际相对方的被告一理应予以负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被告一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除非被告三能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一独立,否
则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上海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原告提供的证据文件中,无证据表明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受托人;经询问
相关业务人员及被告二的相关负责人证实,巴士科技与被告二从未签署过相关代
理协议。


    2、巴士科技相对于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
独立。经咨询律师,公司无须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