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8-09-0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收到江西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赣
01 民初 8 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的《民事判决
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赣 01
民初 8 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
南昌中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献
蜀、高霞的起诉,南昌中院予以准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
201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95)、2018年6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2018
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
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内容
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6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7
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案号(2018)赣 01 民初 8 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9686222.2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人民币 19686222.22 元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从 2018 年 1 月 4 日起计算至
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24000 元,(保全)
执行费申请费 5000 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 39000 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5815 元,由赵从宾负担 7515 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
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38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
币 1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从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
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2000 元,(保全)
执行费申请费 5000 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 27000 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746 元,由赵从宾负担 3746 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
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1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
币 4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从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
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8000 元,(保全)
执行费申请费 5000 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 63000 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935 元,由赵从宾负担 40000 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89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上述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共计7000万元,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已确认预计
负债。
除本金以外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公司尚无法准确
计算应分担具体金额,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公司将按法院执行具体时间、具体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8号;
2、《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9号;
3、《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10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