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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融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维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互动关系,确保投资者服务活动规范、有效地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向投资者
介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推动公司更好地实现效益合理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2、合法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
露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保密性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5、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
    6、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并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各级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诚信建设管理;
    2、信息披露管理;
    3、投资者登记接待管理。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诚信建设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履行诚信义务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之一,其内容包括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对外行为的诚信责任等,董事长为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为履行诚信义务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要注意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同时推动档案建设、强化
制约措施。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
依法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等;
    2、招(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3、公司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文件等;
    4、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投资者接待登记管理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接待和登记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代替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进行投资者
接待和登记工作。董秘办是公司接待投资者的专门机构,应开设投资者专线电话、公司官网
和投资者专用邮箱等作为投资者咨询的交流平台,及时更新相关网络数据和接收电子信息,
对投资者信函、传真函件、电子邮件等做好答复。
    投资者接待和登记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
    2、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媒体采访和报道;
    4、电话咨询(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
    5、一对一沟通;
    6、公司官网;
    7、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8、现场参观;
    9、邮寄资料;
    10、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11、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
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司官网或以公告等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官网,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
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
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官网(如有)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详见《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秘办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应积极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管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董秘办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1、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
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经营业
绩发布会,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
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的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
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负责报告文本的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及联络
会议场地等工作。
    4、接待投资者:接待以不同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
分析师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形象策划:负责面向投资者的企业宣传工作,如制作宣传画册、宣传短片、推介文
稿等资料。
    6、对外公关: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保持日常良好
关系,及时、准确地把握相关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官网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
公司信息,增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网上论坛,解答投资者咨询,汇总整理论坛及电子信箱中
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并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8、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类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成效应纳入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考核范围,采取即时考核
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对公司涉及编制定期报告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时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及
时予以监控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