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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捷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改)2022-08-23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1 月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州市体改委穗改股字(2000)24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101000003103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2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YOUN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45 层

04-05 单元,邮编:5106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9,655,203.0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59,655,203.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稳健经营,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良

好效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合同能

源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属矿石

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证券财务顾问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柯荣卿、梁清源、郑国华、黄培荣、王永、宗健、路

金彪、杨真、张涛、浣石等十位自然人,上述十位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广州利德嘉公路技术

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净资产中的 417.6 万元、120.6 万元、201.0 万元、166.8 万元、

126.3 万元、160.8 万元、74.55 万元 98.55 万元、45.45 万元、88.35 万元进行出资,折合为

公司股份总数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 2000 年 12 月 8 日全

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 259,655,20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

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和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

签署日期。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股东的有效身份证

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

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将被提名人的详
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

董事(含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

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

据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

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限期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责。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

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

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主动

辞职,否则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二)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将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除可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行使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

关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

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

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

授予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权限,各专门委员会的权限不能超越董事会权

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批准;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公司治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

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在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对外捐赠等方面权

限划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

易、委托理财、融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

易、委托理财、融资除外)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若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衍生品交易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的银行融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对

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银行融资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融资事项,须从其规定。涉及发行债券

或证券的,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八)公司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

保、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对外捐赠等方面的专门制度,

详细规定交易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2、有利于公司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授权事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4、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个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

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董事会

科学民主决策;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

权。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公司制定完善的治理机制和程序,确保及时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

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专人送出、传真、特快

专递、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原

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

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设副总裁,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应当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的任免程序与总裁的任免程序相同,副总裁的职权由总裁

拟定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主要职责、权

利、任免程序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

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外部监

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必须具有与其任职资格、履职所需的法律、财务、公司治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

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一)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二)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三)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

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相对

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一)公司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

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对于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分配

预案中应当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和相关中介机构(如有)应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和具体安排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意

见。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网络、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股东大会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须对此向董事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

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3)提取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特快专递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特快专递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传真回执上签字

后传回,传真回执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

合条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披露信息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条

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一)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

股东大会批准。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