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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4-15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关
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在报告期内对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2018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31,567.38 万元的 16.10%。
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为 50,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32,700 万元。其中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2,700 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
为 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 50,000
万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充分来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
益,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
有利于公司今后稳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并能有效保证勤勉与专业,未发现该所及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同
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管理
层交流并检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及执行情况。经检查,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达到预计
效益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制度》,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
司等金融机构及资质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产品、收益凭证、创新性存款、货币及债券类理
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但不包括股票投资、外汇
投资、期货投资及房地产投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
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代小虎、张亮、钱荣华等合计 12 名员工已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因此,同意回购注销
上述已离职激励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525 万股。
回购情况如下:
    (1)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数合计为
116.025 万股,回购价格为 2.76 元/股,回购价款共计 3,202,290 元。
    (2)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数合计为
19.5 万股,回购价格为 2.83 元/股,回购价款共计 551,850 元。
    (3)201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数合计为 156
万股,回购价格为 3.30 元/股,回购价款共计 5,148,000 元。
    (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数合计为
109 万股,回购价格为 2.28 元/股,回购价款共计 2,485,200 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名的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
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本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不超过最近
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是在充分保障
日常经营情形下做出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影响,有利于丰富投资
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
了投资决策流程、审批权限、处置流程、信息披露等;
    (三)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骏民、李健、薛海波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