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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1-13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卓斌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卓斌:

     2015 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你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你因此获得

了方正电机股份 29,151,079 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 10.99%。2020

年 10 月 15 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 247.53 万股,减持比例为

0.53%,且自 2015 年以来你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

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 27,411,577 股,

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 5.85%,累计持股变动达 5.14%。你作为方正电
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所持方正电机股份比例减少达 5%时,未按规

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

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持股 5%以上股东

卓斌,卓斌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