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1-13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卓斌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卓斌:
2015 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你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你因此获得
了方正电机股份 29,151,079 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 10.99%。2020
年 10 月 15 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 247.53 万股,减持比例为
0.53%,且自 2015 年以来你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
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 27,411,577 股,
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 5.85%,累计持股变动达 5.14%。你作为方正电
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所持方正电机股份比例减少达 5%时,未按规
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
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持股 5%以上股东
卓斌,卓斌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