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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应制药:金茂凯德关于对嘉应制药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3-05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Jin        Mao           Partners
                 上 海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 6387 2000 Fax/传真:(8621) 6335 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聘请,就《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07 号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委托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在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嘉应制药及第三方提供的与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材料,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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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嘉应制药的关注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化情况



    2018 年 7 月 25 日,你公司股东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分别与中联集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陈泳洪、

黄智勇、黄利兵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16.0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联集信行

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自然月(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中联集信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2021 年 1 月 25 日,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

与中联集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

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

均延长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2021 年 2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陈泳洪、黄

智勇、黄利兵与中联集信签署解除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陈

泳洪、黄智勇、黄利兵恢复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

    2、请说明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后,你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

化情况,以及权益变动披露的完整性,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8 年 7 月 25 日,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三人以下合称“甲方”)分

别与中联集信(“乙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81,246,0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1%)对应的表决权等除收益权之外其他权利

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自然月。详见公司及信披

义务人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5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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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11 日,甲方分别与乙方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各

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意见为准。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9)。



    2021 年 1 月 25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

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有效期延长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021 年 2 月 24 日,甲方与中联集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

之解除协议》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合称“《解

除协议》”),甲方向乙方委托行使表决权事宜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即时解除。

详见公司及信披义务人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及

一致行动人关系暨股东权益恢复原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及《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解除协议》签订前,中联集信通过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合计拥有公

司 82,051,696 股普通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17%,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 持有公司股份

57,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7%。《解除协议》签署后,老虎汇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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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大股东中联集信拥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从而被动成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老虎汇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2021 年 2 月 27 日,

 信披义务人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就上述权益变化进行了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占总股    拥有表决       占总股                   占总股    拥有表决    占总股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名称                   比例     权的股份       本比例                    比例     权的股份    本比例
           (股)                                            (股)
                       (%) 数量(股) (%)                            (%) 数量(股) (%)


陈泳洪    55,541,000     10.94              0           0 55,541,000       10.94 55,541,000      10.94

黄智勇    24,997,848      4.93              0           0 24,997,848        4.93 24,997,848       4.93
黄利兵      707,248       0.14              0           0      707,248      0.14     707,248      0.14
中联
            805,600       0.16   82,051,696          16.17     805,600      0.16     805,600      0.16
集信
老虎汇    57,200,000 11.27%      57,200,000          11.27 57,200,000 11.27% 57,200,000          11.27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在上述权益发生变化后,第一大股东由中联集信

 变更为老虎汇,公司及相应股东均已完整披露了上述权益变动,及时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龚嘉驰



                                            陈   说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