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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9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
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兼顾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制定本规划,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
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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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
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
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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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规划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
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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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