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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6-19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www.dentons.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云投生态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万达昆明双塔-北塔 5 楼
邮编:650100                               电话:0871—64326335
承办律师:普中华、马云雷律师               传真:0871—64326003
收件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文件名称:法律意见书                       页数:共 6 页




           关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

(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云投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的聘请,指派本所执

业律师普中华、马云雷(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云投生态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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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

律事实及云投生态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云投生态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须

的法定文件,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

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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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413,28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2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3,925,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626%;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8,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5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5,30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24%;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8,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650%。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

(星期四)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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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云投生态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云投生

态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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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
                                                                          同意股份
                                                         占出席会
                                                                          数占出席
序                                   反对     弃权       议所有股
         议案名称       同意(股)                                        会议中小
号                                   (股)   (股)     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
                                                         份总数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关于向控股股东
                        13,925,2     488,00
1    申请借款暨关联交                            0       96.6142%       57.7598%
                           85           2
     易的议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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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呈云投生态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投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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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马           巍




              经办律师:普中华




              经办律师:马云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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