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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投: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21-083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 1 月,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 151 号)等相关
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称“南充市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案(以下称“本诉案”),请求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投资收益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9-001)。
    2.2020 年 10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
书([2018]川民初 151 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南充市代
建中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反诉(以下称“反诉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反
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0-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川民初 151 号《民事判
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反诉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组织
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反诉案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质证意见及
庭审质证意见,经过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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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诉案及反诉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内十五日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
款、投资收益 177,547,890.03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利
息:以 8,747,465.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以 28,604,650.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以
164,079,301.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9 月
30 日计算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以 132,779,301.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以
111,649,301.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算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以 69,225,960.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 9 月 30 日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以
65,125,960.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2.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利息:
以 57,909,964.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4 年 12
月 5 日期计算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以 29,909,964.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计算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以
47,819,929.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以 35,819,929.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计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以
60,431,664.64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以
30,931,664.64 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3.北部新城一路利息:以
56,359,14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 9 月 2 日
起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以 16,359,14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 72,718,29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
2018 年 8 月 30 日,以 27,170,929.0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从 2018 年 8 月 31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
    (二)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
    (三)公司对南充市国用(2011)第 01103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价
款中,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南充市代建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本案本诉、反诉受理费共 3,806,198.45 元,由公司负担 1,492,819.85
元,南充市代建中心负担 2,313,378.6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若收到南充市代建中心支付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将增
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下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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