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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2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
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
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
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
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
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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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修订前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变更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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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
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主要为: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收票据
及应收账款”;
    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行项目归
并至“其他应收款”;
    3.将原“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
资产”;
    4.将原“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5.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
    6.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行项目归
并至“其他应付款”;
    7.将原“长期应付款”及“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
应付款”;
    8.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分拆“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
明细项目列报;
    9.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
入”明细项目列报;
    1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
益”项目;
    11.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
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除上述项目变更影响外,该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往
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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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
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
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列报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
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
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9 年及未来的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
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布
及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为投资者
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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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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