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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城建:合肥城建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098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合肥城建股东及股东代表 26 人,代表股份 478,070,842 股,

占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140%,均为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合肥城建股东。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477,890,042 股,占

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80,800 股,占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合肥城建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控股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

案》、《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上述提案由

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 2021 年度向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349,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296,557,056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

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2,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168,3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0%;反对 168,3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3,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166,9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4%;反对 166,90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2,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168,1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87%;反对 168,10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06,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反对 164,2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