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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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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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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需与公司
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内幕知情人声明、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公司内幕信息尚
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
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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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
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
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事项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
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
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并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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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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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
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
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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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
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新修订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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