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马:关于参股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1-02-1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1-02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日前获悉参股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于2021年2月5日获得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并于2021年2月8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担任重整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东莞飞马被申请重整概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商务服务大厦 1-3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
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 B 区 201-20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913349
(三)法院裁定受理对东莞飞马重整情况
申请人包商银行以被申请人东莞飞马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具有重整价值为由,
向深圳中院申请对东莞飞马进行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后作出了(2020)粤 03
破 697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申请人包商银行对被申请人东莞飞马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依法有权申请对被申请人东莞飞马进行重整。上述债权经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未能获得清偿,东莞飞马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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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同时,东莞飞马系物流产业并拥有物流产业园,另
有两家意向投资人(注:四川新聚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海外国融实
业有限公司)已书面提交意向书,有意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东莞飞马重整,东莞
飞马具有一定的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包商银行对被申请人东莞飞马提出的
重整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包商银行对被申请人东莞飞马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情况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了(2021)粤 03 破 86 号《决定书》,具
体内容如下:
2021 年 2 月 5 日,本院裁定受理包商银行对东莞飞马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飞马管理人,许胜锋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
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已裁定受理对东莞飞马重整的申请,东莞飞马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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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东莞飞马存在因
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东莞飞马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东莞飞马 39.62%的股权。由于
东莞飞马为本公司提供了大量担保等,本公司已于 2019 年度对东莞飞马长期股
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72,313.69 万元。目前,东莞飞马能否成功实施重整尚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后续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不存在为东莞飞马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形,东莞飞马重整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公司将积极加强与东莞飞马及管理人的沟通,密切关注东莞飞马重整进程,
并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697号)
2、《决定书》((2021)粤03破8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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