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11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百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红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红梅声明: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156,341,301.60 1,264,899,066.67 -8.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788,889,740.13 825,238,458.71 -4.40%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64,641,511.03 -11.99% 502,573,880.98 -8.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0,832,889.91 -402.65% -36,348,718.58 -63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1,409,183.22 -111.97% -39,519,908.66 -55.85%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63,865,977.52 -39.5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50 -401.20% -0.0840 -631.6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50 -401.20% -0.0840 -631.6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2% -1.75% -4.50% -5.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4,509,042.61 主要是转让镇江商品房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28,000.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债务重组损益 431,904.25 主要因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氧烷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920,946.57 项目转让,原签订的采购锅炉合 同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减:所得税影响额 -50,975.0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72,214.70 合计 3,171,190.08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9,898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 境内非国有法人 38.21% 165,259,343 165,259,343 质押 72,515,184 有限公司 邱梅芳 境内自然人 2.99% 12,929,895 龚锦娣 境内自然人 1.53% 6,601,299 朱燕梅 境内自然人 1.20% 5,200,809 陈佩华 境内自然人 1.14% 4,924,207 温建军 境内自然人 1.07% 4,630,000 东海基金-工商银 行-鑫龙 15 号资产 其他 0.70% 3,036,055 管理计划 施纪洪 境内自然人 0.64% 2,777,688 沈磊 境内自然人 0.61% 2,654,300 吴芳方 境内自然人 0.59% 2,551,8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邱梅芳 12,929,895 人民币普通股 12,929,895 龚锦娣 6,601,299 人民币普通股 6,601,299 朱燕梅 5,200,809 人民币普通股 5,200,809 陈佩华 4,924,207 人民币普通股 4,924,207 温建军 4,6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630,000 东海基金-工商银行-鑫龙 15 号资 3,036,055 人民币普通股 3,036,055 产管理计划 施纪洪 2,777,688 人民币普通股 2,777,688 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沈磊 2,654,300 人民币普通股 吴芳方 2,551,800 人民币普通股 2,551,800 丁大德 2,340,801 人民币普通股 2,340,801 前 10 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龚锦娣、朱燕梅存在关联关系。龚锦娣为江苏伟伦投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之妻、朱燕梅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 明 制人朱德洪之女。其他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陈佩华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293,200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 股。吴芳方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120,00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立案调查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尚未收到调查结果通知。如证监 会调查结果认定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股票 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 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转让硅氧烷资产 2013年10月,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5.65亿元(不含税)价 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格转让硅氧烷资产。公司本年收到2000万元,截止2015年9月末,公司共收到5.12亿元(含代垫费用)。 不含在上述合同金额内的存货尚未定价,期末尚余账面净值为630.69万元。 另其它非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性质预付款项)中子公司江苏利洪“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项目工程设备合同预付款期末余额 8332万元,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硅氧烷资产《资产转让协议》约 定,需根据相关情况由转让方、受让方、设备供应商(设计院)三方协商决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目前该事项相关方还 在协商中。由于目前硅氧烷行业低迷,该预付款项在继续履行合同中可能会有损失,但损失的金额目前还无法具体确定。 三、优利德诉讼事项 2015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公司与优利德(江苏)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优利德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 苏商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优利德上诉,维持原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因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 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江苏宏华诉讼事项 2013年10月9日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华”)、陈龙归还欠款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300 万元,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宏华和陈龙对公司提出反诉。江苏省淮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3月13日、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淮安中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14年6月20日达成调 解协议。调解协议本公司正在申请法院执行,目前尚无有效进展。对该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825万元,如年底尚未收回,因 账龄原因,公司将在本年度补提坏账准备549万元。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诺 公司承诺在终 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暨 股票复牌之日 江苏宏达新材 (2015 年 9 月 1 2015 年 09 月 01 料股份有限公 三个月。 正常履行中。 日)起 3 个月内 日 司 (即 2015 年 12 月 1 日前)不筹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由于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朱德 江苏宏达新材 洪先生被中国 2015 年 09 月 01 料股份有限公 证监会立案调 日 司 查且尚未收到 调查结果通知, 如果公司控股 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存在 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承诺自公 告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朱德洪先生 2015 年 6 月 23 日申请辞去公 司总经理、董事 长、董事等全部 职务。朱德洪先 江苏伟伦投资 2015 年 06 月 23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生在辞职报告 正常履行中。 管理有限公司 日 中表示同意在 证监会立案调 查未结案之前, 冻结江苏伟伦 持有的全部宏 达新材股票。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四、对 2015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2015 年度净利润(万元) -7,000 至 -6,000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244.06 主要是本年度应收款项和部分预付款项估计增加坏账准备和损失及重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组费用增加。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1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百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