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4-08-08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对所有子公司无实际发生担保额度。除了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3、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
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
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 0 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