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 2014 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