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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2015-05-15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23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5月14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股东凌兆蔚先生的通知,凌兆蔚先生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977,1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比例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名称                                                                            (%)
           竞价交易     2015 年 3 月 18 日    12.88 元           1,997,798            0.97
凌兆蔚     竞价交易     2015 年 5 月 13 日    20.14 元            979,400             0.48
            合   计             ─                ─             2,977,198            1.45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0,966,400          19.89    37,989,202        18.44
凌兆蔚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7,189,202          3.49
            有限售条件股份           40,966,400          19.89    30,800,000        14.95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凌兆蔚先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
份锁定。
    2014 年 2 月 27 日,股东凌兆蔚先生及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深
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凌兆蔚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凌兆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
益变动后,凌兆蔚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