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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18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对所有子公司无实际发生担保额度。除了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3、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
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
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