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认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具备为多年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苏生、范晴、崔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