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在查阅公司提供的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 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 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的总经理许锦光、副总经理孙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 为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 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程序合规。因此,同意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