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7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5,650,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45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3,550,3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23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
表股份 22,099,8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728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3,530,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5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
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650,27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30,26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650,27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30,26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震国、韩雪;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