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薪酬管理原则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 使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经营效益的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制度的修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修订《薪酬管理原则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