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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14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6-053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85,169,4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344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30,086,7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605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3 人,
代表股份 55,082,7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739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0 人,代表股份 42,891,7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821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连卓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9,904,53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3,6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98%。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2    选举连松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9,883,7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9,882,8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4%。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3 选举梅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0,0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000,01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5%。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4 选举孙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033,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57,479,99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117%。
    表决结果为当选。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累积投票制度》的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