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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8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何绍昆、孙俊等10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45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价格依
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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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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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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