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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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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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且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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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2022 年 8 月 30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福州
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 23 号升龙环球大厦 5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黄爱武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
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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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64,760,52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4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为截
至 2022 年 9 月 6 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845,496,72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63,7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1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263,8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1%。(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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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864,27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3%;反对
37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弃权 11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73,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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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48%;反对 3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331%;弃权 1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过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增补侯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863,500,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3,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588%。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关于增补林家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863,500,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3,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588%。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增补李寅彦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863,8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34,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73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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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关于增补高菁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863,303,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07,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38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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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名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叶剑荣
经办律师:
刘珂豪
经办律师:
杨翊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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