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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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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100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3、贵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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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566,884,27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51,156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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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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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4、《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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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6、《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东方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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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8、《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表决)

     8.01 审议通过《选举陈五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2 审议通过《选举李粉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3 审议通过《选举林晓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4 审议通过《选举杨国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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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5 审议通过《选举陈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6 审议通过《选举张学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9.01 审议通过《选举李青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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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当选。

     9.02 审议通过《选举杜正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03 审议通过《选举王礼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适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0.01 审议通过《选举艾艳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02 审议通过《选举黄振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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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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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