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100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3、贵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566,884,27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51,156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4、《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6、《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东方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8、《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表决) 8.01 审议通过《选举陈五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2 审议通过《选举李粉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3 审议通过《选举林晓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4 审议通过《选举杨国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5 审议通过《选举陈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6 审议通过《选举张学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9.01 审议通过《选举李青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9.02 审议通过《选举杜正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03 审议通过《选举王礼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适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0.01 审议通过《选举艾艳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02 审议通过《选举黄振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566,884,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 1,719,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表决结果: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