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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
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
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
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
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但应特别注意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特定个人或机构认购公
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
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
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