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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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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2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的(2019)川民终 1130 号《民
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对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原审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终审判决。现就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
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
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
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
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徐征。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兰考东方医
院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情介绍
    上诉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与 14 名被上诉人、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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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
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2018)川 01 民初 1511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川 01
民初 151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 14 名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一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14 名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四川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
关于 2017 年度业绩补偿条款不应予以解除,解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关
于 2018、2019 年度的业绩补偿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本次判决对《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 2017 年度合同的
履行没有影响,2017 年实际实现业绩 24,495,020.14 元,未完成金额 13,004,979.8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针对 2017 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公司已向

成都中院提起相关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 2018 年度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实际实现业
绩 22,604,389.54 元,未完成金额 23,495,610.4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由于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若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 2019 年度

经审计实现的业绩不能达到承诺目标,被上诉人将不能按照《业绩承诺之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公司作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业绩补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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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 113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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