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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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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7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电子版),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向椒江区
法院提出对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
强制清算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强制清算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20 年 1 月京福华越执行事务合伙人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福资产”)向公司发出了《关于成立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清算小组的通知》的书面通知,因京福华越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退出期已届满,京
福资产决定成立清算组并进入依法解散清算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清算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申请人华宝信托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椒江区法院提出了对京福华越的强制
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收到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椒江区法
院提出了异议,认为京福华越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强制清算程序,且京福华
越已经成立了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请求驳回华宝信托对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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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椒江区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投资退出期满的,有限合伙应被解
散,故京福华越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但至今,各合伙人仍未指定代表成立清算
组对京福华越进行清算,故华宝信托作为合伙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京福华越
进行强制清算。虽然强制清算程序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
释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适用于公司,不适合其他企业,不是排他
性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
理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该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或风险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京福华越被强制清算后可能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或风
险:
    1、京福华越的经营亏损由有限合伙财产弥补,在有限合伙出现亏损时公司
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排在第一顺位按实缴出资额承担亏损。
    2、京福华越清算时,如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分
配的金额不足京福华越清算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最
高参考收益及实缴出资额之和时,公司或者指定的第三方应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
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
    3、若公司在未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
有限合伙人有权向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优先级有限合
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
第三方且第三方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的收购价款低
于合伙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金额的,则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对该差额部分予以
补足。
    4、若公司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
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应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 0.05%的标准向优先级有
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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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 1002 清申 1 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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