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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2-0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9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京 02 民初 271 号民事调解书
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京 0101 民初 6075 号民事调解书,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京 02 民初 271 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纠纷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2)。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民生信托支付剩余
标的份额收购款 114,784,160 元;
    2、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应向民生信托支付违约金 20,000,000 元,本案各
方均同意该笔违约金由恒康医疗代阙文彬及其关联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
民生信托支付;
    3、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已向民生信托支付的 45,640,000 元标的份额收购
款项由恒康医疗向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支付,上述款项由恒康医疗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支付,其中 20,000,000 元的支付义务由恒
康医疗通过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予以履行。恒康医疗向阙文彬先生
及其关联方履行完毕上述 45,640,000 元款项的全部支付义务后,阙文彬先生及其
关联方不再向恒康医疗主张标的份额所有权。如恒康医疗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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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则恒康医疗应向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支付以上述款项应付未付金额为基
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4、恒康医疗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民生信托支付完毕剩余标的份额收购价款
114,784,160 元及代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向民生信托承担的违约金 20,000,000
元后 10 日内,民生信托应将全部标的份额变更至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
下,协助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修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便于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行使
中间级合伙人权利;
    5、若恒康医疗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民生信托支付剩余标的份额收购
价 款 114,784,160 元 及代 阙文彬先生及 其 关联方 向民生信托 承 担的违约金
20,000,000 元,则恒康医疗应向民生信托支付以上款项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6、各方确认,在民生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全部标的份额收购价款及违
约金后,(2017)京中信执字 02011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不再继续履
行,民生信托不得再依据(2017)京中信执字 02011 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7、若恒康医疗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剩余标的份额价款 114,784,160 元
或违约金 20,000,000 元,则民生信托有权恢复(2019)京 01 执恢 271 号执行裁
定书之执行;
    8、民生信托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20)京 0101 民初 6075 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合伙协议纠纷民生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民生信托支付剩余
标的份额收购款 15,191,738.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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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应向民生信托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本案各方
均同意该笔违约金由恒康医疗代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
民生信托支付;
    3、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已向民生信托支付的 117,118,813.42 元标的份额收
购款项由恒康医疗向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支付,上述款项由恒康医疗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支付,其中剩余 10,000,000 元的支付义务由
恒康医疗通过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予以履行。恒康医疗向阙文彬先
生之关联方履行完毕上述 117,118,813.42 元款项的全部支付义务后,阙文彬先生
之关联方不再向恒康医疗主张标的份额所有权。如恒康医疗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
项,则恒康医疗应向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支付以上述款项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4、恒康医疗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民生信托支付完毕剩余标的份额收购价款及
代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向民生信托承担的违约金后 10 日内,民生信托应将全部
标的份额变更至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协助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修改《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他法
律文书,便于恒康医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行使中间级合伙人权利;
    5、若恒康医疗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民生信托支付剩余标的份额收购
价款及代阙文彬先生之关联方向民生信托承担的违约金,则恒康医疗应向民生信
托支付以上述款项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6、各方确认,在民生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全部标的份额收购价款及违
约金后,(2017)京中信执字 02010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不再继续履
行,民生信托不得再依据(2017)京中信执字 02010 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7、若恒康医疗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剩余标的份额价款或违约金,则
民生信托有权恢复(2019)京 01 执恢 27 号执行裁定书之执行;
    8、民生信托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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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将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违约责任,减少相关费用的支
出,并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20)京 02 民初 271 号民事调解书;
    2、(2020)京 0101 民初 6075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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