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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11-0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0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民
终 141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原审被告:大连辽渔医院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大
连辽渔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2 民初 1209 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辽宁省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40 元,由恒
康医疗负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本金部分公司 2020 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4800 万元,利息部分将会
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就该笔债权在重整程序
中进行申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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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终 141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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