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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1-11-1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0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
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
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
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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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 18:00,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民医
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均已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管理人将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积极依法依规开展投资人遴选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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